7月27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对《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进行一审。条例草案根据本市非遗项目的存在现状,分别规定相应保护措施。并进一步明确了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及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并拒不改正的,可被取消资格。此外,曲艺、杂技等非遗项目或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据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李富莹介绍,截至今年6月底,全市已普查非遗资源12000余项,有11个项目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126个项目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02人。4个非遗项目单位列为国家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
本市非遗项目将分类保护
为了提高保护的针对性和精准度,条例草案根据本市非遗项目存在现状,分别规定了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整体性保护措施。
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目录,实行抢救性保护;对具有社会、市场需求,能够借助创作、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实行生产性保护;本市依托老城保护和大运河文化带、长城文化带、西山永定河文化带建设,结合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对代表性项目集中、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彰显古都文化和京味文化的特定区域,实行文化生态整体保护。
草案还针对突出体现古都文化、京味文化,具有鲜明北京特色的传统表演艺术、老字号企业的传统技艺、习俗等非遗规定了特殊保护措施,包括对传统表演艺术类项目通过统筹剧场资源提供演出时段、场所保障,并将受众范围广泛、适宜普及推广的传统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等项目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优先将符合条件的老字号企业的传统技艺、习俗列入代表性名录等。
代表性传承人不履行义务取消资格
条例草案规定,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评估本级代表性项目的项目保护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评估不合格且拒不改正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项目保护单位资格,重新认定项目保护单位,并将原项目保护单位不履行职责情况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条例草案还规定,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且拒不改正的,可被取消资格。而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认定其为荣誉代表性传承人,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多举措培养非遗后继人才
条例草案拓展丰富了传承方式,增加通过学校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后继人才的措施,以及对于代表性传承人、后继人才及相关从业者的研修、研习和培训,旨在提高非遗相关人群的综合能力。
在促进非遗发展方面,条例草案鼓励非遗与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引导通过创新金融产品等方式为开发利用代表性项目提供金融支持,但开发利用应尊重非遗的真实性、整体性、文化内涵及表现形式。
人大建议
增加对传统工艺类非遗保护的内容
条例草案规定,因客观条件变化不能活态传承的代表性项目,经调查核实和评估,报同级政府批准退出名录。对此,有专家表达不同意见,认为对丧失传承能力的代表性项目,不应简单地采用退出机制。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办公室建议,对相关条款进一步研究论证。
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办公室还建议,具有北京特色的传统工艺非遗项目,如体现皇家文化的燕京八绝技艺、古建筑营造技艺、四合院营造技艺等,也应作为保护重点,有必要在条例中增加对传统工艺类非遗保护的内容。同时建议,增加鼓励和支持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与传播技术等科技手段,促进非遗保护、传承、传播与发展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