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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征求意见 租期内房主不得单方涨租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31  浏览次数:100
核心提示:7月27日,新的《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以及配套使用的《北京市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和《北京市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

7月27日,新的《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以及配套使用的《北京市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和《北京市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版合同明确规定,出租人不得在租赁期限内单方面提高租金,房屋用于居住的,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超过2人。

房屋及租赁双方信息要求细化

和现行的2008年版房屋租赁合同相比,这次修订的叫《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其中明确,该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的住房,以及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符合城乡规划建设的租赁住房(不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也就是说,新的《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只适用于住房,而商业、办公等其他类型的房屋,则不适用。

新合同对出租房屋的信息进行了细化,要填写的内容有房屋坐落、建筑面积、层数、房屋平面图、户型、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编号、房屋所有权人姓名等。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个人信息填写内容更加细化,包括姓名、户籍所在地、证件类型和号码、出生日期、通讯地址等详细信息。

合同解约租客要按时搬离

新版的合同还特别明确,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出租人不得在租赁期限内单方面提高租金。合同提前解除的,出租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约定时间内退还已收但尚未发生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合同解除后约定时间内搬离。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正常使用后的状态交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双方当事人应当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交验,承租人应当结清其应承担的费用。

不得改布局“打隔断”出租

新的合同示范文本还新设立了“房屋租赁形式”的内容,要求房屋用于居住的,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房屋应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布局分割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不宜居住的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此外,还要写明房屋是整租还是分租。整租要写明房屋居住几人,最多不超过几人;分租要写明分租房间居住面积多少平方米,居住人数为几人,最多不超过几人。

租客擅自转租房东有权解约

新合同示范文本还细化了合同解除的相关情形。在房东延迟交付房屋达到约定时间;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致使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的或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等情形下,租客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而租客如果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约定期限、欠缴各类费用达约定金额、擅自将房屋转租、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情况下,房东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专家解读

规范市场环境 落实“租购并举”

北京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陈志表示,制定《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系列示范文本,是落实“租购并举”、规范住房租赁的又一项具体举措。当前租购并举已经上升到国策的高度,政府这几年出台了一系列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举措。北京的住房租赁市场近年来发展很快,在解决群众居住问题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损害当事人权益、制约市场健康发展的矛盾问题,比如虚假房源、群租、随意涨租、恶意扣留押金、擅自驱逐租客等等。合同示范文本直击当前住房租赁市场痛点,反映了市场实际需要,也充分体现了民意,针对性强、实用性强。目的也很明确,就是要通过营造安全诚信、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吸引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租房实现住有所居、安居宜居,使“租”的作用更加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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